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监督工作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接受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机制,优化拓展“好差评”评价渠道,强化对差评服务督促整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分析涉及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主要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