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本市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法律服务。
创新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服务产品,推动通过购买服务、招募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多种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法治体检、合规管理等专项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