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推行区域评估制度。鼓励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区域评估,由相关区域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先行开展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评估,形成区域评估结果,供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