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市场主体的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等的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上门服务、移动支付、线上查询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