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构建“研发+转化”科创产业生态链。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