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产业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科学合理安排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等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用地保障,按照规定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