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乡村形态变化、人口迁徙流动等因素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覆盖所有镇(街道)、村(社区),推进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标准配置业务用房、医疗仪器设备、医疗卫生人员等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管理、防病治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