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站(室)医生补助等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建立乡村医生退出保障机制,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