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公立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县级卫生健康、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