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规范双向转诊流程,畅通转诊通道,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转诊工作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对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上级医院应当及时将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急性病或者手术后恢复期患者转诊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推进村卫生站(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促进分级诊疗。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