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流感样病例、腹泻病例、结核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发热诊室(门诊)、肠道门诊建设,发挥村卫生站(室)哨点监测作用,落实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和监测,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线索或者信息开展动态监测、风险排查、信息收集报告、健康监测、社区防控、流行病学调查等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