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按规定配备中医医师,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护理等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中医阁。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