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全科医生和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落实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支持政策。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定期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综合医院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全科医生。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