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存放煤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