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