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