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者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