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的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三)拒绝办理或者擅自拖延、中止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冒领、扣压、延付、挪用用户汇款;

(五)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

(六)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

(七)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予以打击报复;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适用于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投递义务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