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十七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邮政企业通邮。邮政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尚未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商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的十日前书面告知邮政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