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