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一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