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