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