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