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