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