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