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