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