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