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