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应当自查处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