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应当自查处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