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就业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并将培训合格率、受培训人员就业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