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