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