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