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