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宣传科普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二)积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成绩显著的;(三)为发展科普事业捐赠财产或者投资,有突出贡献的;(四)科普著作、科普成果等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五)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