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产、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通过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