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