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技资金和基金,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基金,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