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选派科技人员到基层、园区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对选派的科技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政府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科技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服务园区和企业期间,其原岗位保留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的晋升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有突出贡献者,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