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创新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创新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