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全省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年度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本行业、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