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