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