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