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者引进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开发单位应当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金额,对完成该项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