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