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