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高技术出口产品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基本建设可以减征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