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扶贫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