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集中力量实施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促使其产业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