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按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