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按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